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政策的通知
深发改〔2016〕1510号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263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二、上述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合表用户峰谷电价标准详见附件),其他居民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居民合表用户峰谷电价价目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
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居民合表用户
峰谷电价价目表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
电价 |
城市公用 事业附加 |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合计 |
|
居民合表用户 |
高峰 |
114.05 |
1.00 |
0.70 |
0.88 |
116.63 |
平段 |
69.12 |
1.00 |
0.70 |
0.88 |
71.70 |
|
低谷 |
34.56 |
1.00 |
0.70 |
0.88 |
3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