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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对于概算批复后较长时间未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开工建设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对于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调整增加项目总概算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