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咨询
深发改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及相关领域操作规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类别项目: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产业化股权资助、新技术新场景应用示范、国家/省项目配套等类别。
(二)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等类别。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实施全流程在线办理与现场实地验收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等完成情况,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取得的示范效应、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实施成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验收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项目验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二)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形成验收结论,并向项目单位下达书面验收文件。
(三)根据验收结论,核拨资助资金,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资助资金及其孳息。
(四)加强对专业审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及验收专家的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归档项目验收材料。
第六条 项目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准备验收现场,配合项目验收。
(三)如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并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资助资金及其孳息。
(四)负责归档本单位项目验收材料。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及验收专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服务工作,配合开展涉及项目验收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专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专项审计工作,科学合理核定项目完成投资金额及各类项目支出明细,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并收集整理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验收服务机构受委托承担现场验收工作,加强对现场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编报项目验收意见书,整理汇总项目验收材料。
(三)验收专家受邀请参与项目验收工作,严格遵守验收评审纪律,按照规定程序、评审标准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全面客观反映项目实际建设完成情况。
第三章 验收受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批复)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提出验收申请。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已被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九条 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真实性承诺书,以及与项目实施情况有关的佐证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供相关参考模板。其中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一)支出凭证(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采购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项目投入的佐证材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置设备的还需补充提供相关招投标文件。
(二)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等技术指标佐证材料。
(三)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经济指标佐证材料。
(四)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人才培养等成果指标佐证材料。
项目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协作单位应在牵头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反馈意见,主要审查材料完备性、规范性,项目合同书(批复)规定的总投资和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等。
审查通过的,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登记后移交专业审计机构;审查未通过的,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次性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低于项目合同书(批复)规定计划总投资额的80%。
(二)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占实际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相应扶持计划申报指南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验收基本条件:
(一)违反规定委托中介代为申报。
(二)以相同建设内容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项目。
(三)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建设地点、专项资金使用等发生重大调整。
(四)存在虚构项目、提供虚假验收材料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任何一种严重违规情形。
(五)超期未完成整改、超期未重新申请验收。
(六)发生与本项目申报、建设实施、验收直接相关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验收审核
第十三条 专业审计机构原则上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供细化的专项审计佐证材料,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专业审计机构根据《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规范》(见附件1)独立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及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专项审计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形开展后续验收工作:
(一)通过专项审计的,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登记后移交验收服务机构。
(二)存在不符合第十一条要求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项目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通过项目管理系统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由专业审计机构开展第二次专项审计。第二次专项审计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判定项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三)存在第十二条不符合验收基本条件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项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服务机构应制定具体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确定项目验收专家、时间安排、验收评价重点问题等,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根据《项目现场验收工作规范》(见附件2)实施。验收服务机构依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汇总绩效产出情况,原则上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情况复杂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验收意见书及项目相关情形,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
(一)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意见中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并经复核无误的,为通过验收。
(二)限期整改。项目验收意见中综合得分60分以下或“专家组认定项目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且能够整改”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项目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三)未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未通过验收:
1.第二次现场验收项目仍不符合通过验收条件,并经复核无误的。
2.项目验收意见中专家组认定项目存在第十二条不符合验收基本条件情形之一,并经复核无误的。
3.在规定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仍未申请验收的。
4.在规定建设期结束后1年以内无法完成验收的。
第五章 验收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验收结论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申诉申请或投诉举报,市发展改革委于2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形成最终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完成公示环节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验收结论,验收服务机构按要求协助做好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发生利息支出、资助比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收回资金工作:
(一)存在违规使用资助资金及结余资助资金的,核定资助资金应对该部分金额予以核减。
(二)整改期间新增投入的,可纳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但核定资助资金原则上对该部分投入不予资助。
(三)存在未按要求进行招标情形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予以核减资助资金处置。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中止或撤销处理:
(一)项目单位因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并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二)对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重大科研平台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等扶持计划项目,项目单位已按合同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因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相关指标完成值达到建设目标60%(含)以上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并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三)因技术、市场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按照已拨付资助资金的50%、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两者较高者确定追回资助金额。
(四)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外,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予以撤销或中止处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向项目单位印发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对项目予以撤销(中止)、追回资助资金及孳息的处理决定和相关依据、缴回资金金额、缴回期限、缴回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决定书20日内将应退还资助资金及孳息缴回国库。项目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向其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其在收到催告书10日内将应退还资助资金及孳息缴回国库;项目单位未按照催告规定时限退还资助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存在骗取专项资金补助、违规挪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情形的,已经完成验收的应予以撤销,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验收专家,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有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协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现场验收监督工作规范》(见附件3),采取随机现场监督、事后跟踪评价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和验收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复制商业技术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复制项目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委托地方验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领域操作规程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3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深发改规〔2020〕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服务工作指引》(深发改规〔2021〕3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通用规范和标准(试行)》(深发改〔202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