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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2-29
人工智能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发改〔2020〕4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发改〔2020〕425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主要包含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和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扶持计划强化同重大科研平台建设资金审批流程的衔接。重大科研平台原则上应当分期规划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选择相关科研工作起始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资金进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谋划建设重大科研平台,一体化布局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类别项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各扶持计划类别申报项目初审;

  (三)负责各扶持计划类别申报项目审核批复,签订项目合同;

  (四)负责各扶持计划类别资助项目的日常监管,审核项目变更、撤项或终止等相关申请;

  (五)负责各扶持计划类别资助项目验收;

  (六)编制、执行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八)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管理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包括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等,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一)评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等,提交评审报告;

  (二)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包括选定项目经理人,进行里程碑考核,对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项目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对产生的资产进行入库管理等,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按规定提交季度报告及里程碑考核报告,提出项目实施改进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验收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提出验收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建设内容。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专项资金,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前沿技术预见研究扶持计划主要目标是准确掌握未来科技创新发展方向,科学合理谋划布局重大科研平台,培育内生增长的原创型产业。该扶持计划采取“公开申报、委内决策”方式遴选项目单位。

  (一)资助标准:

  每个研究方向选择一个综合评审结果为通过且评分最高的申报项目,最高按经核定总投资的10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为在深圳市管理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咨询机构、研究机构,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前沿科技资讯的经验;

  (2)具备组建高水平专家顾问团队的能力,须提供相关专家确认函;

  (3)聚焦前沿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研究,近三年为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提供科学技术、产业应用类专业咨询服务案例不少于10个,所涉及的案例应当已结题并完成验收。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无不良科研行为记录,拥有丰富的相关领域科学技术与产业应用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可以顺利组织实施多形式调研和专家访谈等必要活动。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关于高技术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课题研究。

  专家顾问团队应包含科学技术、产业应用及社会经济发展专家,其中科学技术专家须为相关领域院士或曾主持相关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产业应用专家须曾任职于相关领域最新年度《财富》中国500强企业并担任研发总监及以上级别职位;社会经济发展专家须曾牵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发展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预期成果:

  相关领域研究报告,分析细分领域关键性和颠覆性技术、相关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目前成熟情况、拥有领先优势国家的研发进展情况、制约发展因素等内容,提出未来重点发展领域;遴选适合深圳的技术发展方向,收集挖掘高引论文、专利及专家学者等分布情况;形成相关技术转移转化路线图;提出需前瞻布局的重大科研平台,并详细描述其功能定位和初步方案。

  第八条 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扶持计划主要为尚未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基本原理和技术概念尚未得到验证的重大科研平台设立,支持开展理论分析、建模与仿真,通过搭建概念验证系统,验证重大科研平台基本原理的有效性。该扶持计划采取“公开申报、委内决策”方式遴选项目单位。

  (一)资助标准:

  每个研究方向选择一个综合评审结果为通过且评分最高的申报项目,最高按经核定总投资的10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申报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须为深圳市管理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可以独立或联合相关国内科研单位共同申报,项目团队成员须不少于10人,全职人员(项目单位自聘人员或双聘人员年工作时长不低于10个月)比例不低于50%。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须以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共同申报单位之间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牵头申报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条件一: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无不良科研行为记录。牵头申报单位须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校、科研机构:

  (1)申报单位为相关领域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依托单位或承建单位;

  (2)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相关学科领域当年度全球排名前1%;

  (3)作为牵头单位或共建单位参与过相关国家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条件二: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项目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项目单位自聘人员或双聘人员年工作时长不低于10个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曾主持过相关领域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担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负责人;

  (2)曾主持过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担任国家重点型号任务副总设计师及以上;

  (3)担任申报时最新年度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前200名大学的讲席教授或等同职务,曾主持过两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4)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并为主要完成人。

  (三)预期成果:

  完成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形成相关重大科研平台总体方案论证报告,提出重大科研平台总体目标、基本构成、功能特性、主要内容和关键核心指标,分析重大科研平台的技术可行性。相关内容需附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作为佐证材料。

  第九条 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扶持计划主要为基本原理和技术概念已得到验证,但关键技术尚未攻克、重点设备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相关软件尚需开发的重大科研平台设立,支持自主研发一批重大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重点设备和应用软件,建设重大科研平台整体或分系统原理性样机,验证关键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可靠性。该扶持计划采取“直接申报、委内决策”方式遴选项目单位。

  (一)资助标准:

  最高按经核定总投资的100%给予资助,相关项目总投资合计不超过重大科研平台项目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最高予以2亿元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关键节点指标完成情况和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二)申报要求:

  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项目所属重大科研平台的牵头建设单位,可以独立或联合该领域具有顶尖研发实力和一流科研队伍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须以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共同申报单位之间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项目团队成员须不少于20人,其中全职人员(项目单位自聘人员或双聘人员年工作时长不低于10个月)比例不低于50%。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项目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曾主持过相关领域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担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负责人;

  (2)曾主持过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担任国家重点型号任务副总设计师及以上;

  (3)担任申报时最新年度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前200名大学的讲席教授或等同职务,曾主持过两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4)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并为主要完成人。

  (三)预期成果:

  相应领域学术论文、技术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关键零部件和重点设备实体等。

  第十条 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扶持计划主要是基于重大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衍生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支持进一步深入研发通用和专业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降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对外依存度。该扶持计划采取“直接申报、委内决策”方式遴选项目单位。

  (一)资助标准:

  最高按经核定总投资的100%给予资助,最高予以重大科研平台项目总投资5%的支持,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关键节点指标完成情况和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二)申报要求:

  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所属重大科研平台的建设单位,可以独立或联合该领域具有顶尖研发实力和一流科研队伍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须以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共同申报单位之间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项目团队成员须不少于20人,其中全职人员(项目单位自聘人员或双聘人员年工作时长不低于10个月)比例不低于50%。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项目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并在相应领域具备突出的学术研究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曾主持过相关领域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担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负责人;

  (2)曾主持过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担任国家重点型号任务副总设计师及以上;

  (3)担任申报时最新年度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前200名大学的讲席教授或等同职务,曾主持过两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4)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并为主要完成人。

  (三)预期成果:

  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工程化样机。

  第十一条 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扶持计划围绕信息、材料和生命科学与技术领域之间,以及上述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研究方向,根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一体化建设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催生一批跨学科技术研究成果。该扶持计划采取“公开申报,委内决策”方式遴选项目单位。

  (一)资助标准:

  最高按经核定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关键节点指标完成情况和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二)申报要求:

  1.牵头单位须为深圳市管理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团队须不少于20人,其中全职人员(项目单位自聘人员或双聘人员年工作时长不低于10个月)比例不低于50%,可以独立或联合该领域具有顶尖研发实力和一流科研队伍的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须以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共同申报单位之间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牵头申报的企业须还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2)近三年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满10亿元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00万,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00万,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

  (3)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预期成果:

  完成相应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各扶持类别项目申报和受理流程:

  (一)采用“公开申报、委内决策”方式的扶持计划类别项目申报和受理流程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单位依照要求在线申报。

  2.市发展改革委在每批次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评审服务机构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明确提出通过专家评审项目清单。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评审通过项目进行复核,并就复核通过项目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编制扶持计划后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5.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涉密及敏感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向未予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予支持的原因。

  7.根据扶持计划类别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资助金额、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方式及资金使用用途等。

  (二)采用“直接申报、委内决策”方式的扶持计划类别项目申报和受理流程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书面通知前期市政府选定的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明确项目技术指标、有关编制要求、技术交流合作等。

  2.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前期市政府选定的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单位直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3.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评审服务机构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明确提出通过专家评审项目清单。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对评审通过项目进行复核,如有必要就复核通过项目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编制扶持计划后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5.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根据扶持计划类别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资助金额、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方式及资金使用用途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直接管理。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类别扶持计划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管理服务机构,采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和“里程碑”考核方式,对项目完成进度、专项资金使用进展等进行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对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研究内容或延迟项目进度,如确因以下情况导致项目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由管理服务机构书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定:

  (一)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或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项目执行期需要延长的(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项目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项目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根据项目执行实际需求,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用途需要调整的。

  第十五条 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不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汇报,发现问题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整改或终止、撤销项目。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及风险,并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定:

  (一)出现以下情形,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责成项目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管理服务机构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

  1.项目未能按照规定进度实施的;

  2.项目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实施的;

  3.项目未遵守相关财务规范制度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1. 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

  2.因项目单位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项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1.除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外,项目未按要求整改、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研究内容和目标无法按期完成的;

  2.项目单位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或专项资金使用进行重大调整的;

  3.项目单位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情形的;

  4.项目单位存在其他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计划,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验收申请材料:

  (一)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类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当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论文、专利、专著等项目研究的其他成果;

  (二)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类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当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软件、实物产品等研究成果的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或协议,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项目批复要求的其他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材料。

  项目在执行期间发生批复内容变更的,须在验收申请材料中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与批复等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未及时申请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分类处理:

  (一)项目单位提出在建项目因客观原因难以如期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要求其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自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起,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在项目单位整改期间暂缓受理其市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

  (二)项目单位未提出验收计划或未解释逾期未验收原因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提醒项目单位及时申请验收,项目单位经提醒后,自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起,逾期6个月以上仍未申请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主动撤销项目,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孽息,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验收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验收服务机构可以采用资料查验、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组织项目验收,验收过程应当对项目相关原始财务票据进行核查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对于项目已经按照项目合同书完成各项研究成果、建设任务,技术指标基本完成,专项资金使用基本合理,验收材料基本完备的,可以认定为项目符合验收要求,由验收服务机构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意见,定期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验收服务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论:

  (一)验收意见为通过的,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验收通过的通知,将结余的财政资助资金依法收回,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二)验收意见为须进行整改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单位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自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起,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待整改期限届满且项目单位重新申请验收后,另行组织验收;

  (三)项目单位超过整改期限仍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终止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依法将项目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首次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单位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自验收当天起计,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并另行组织验收。如再次验收意见仍为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终止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依法将项目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自评。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绩效评价机构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受委托的绩效评价机构应当对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合同、项目单位验收报告等材料进行资料查验和现场核查,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三方服务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评审服务机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验收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项目咨询专家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前沿技术预见研究项目投资构成包括人力资源、科技情报搜集、实地调研、高水平专家论证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关费用。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人力资源、委托开发、高水平专家论证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等相关费用。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人力资源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研制)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三)人力资源费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和人员绩效(项目单位在编科研人员除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和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项目,人力资源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项目,人力资源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公开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及验收服务机构。其中,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不同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分档计提管理费用。不满1000万元部分,按2%的管理费用计提;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部分,按1.5%的管理费用计提;5000万元以上,不满10000万元部分,按1.2%的管理费用计提;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的管理费用计提,单个项目管理费最高予以240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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