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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1-09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包括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办法》相关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验收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有关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并按照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安排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市规划国土、人居环境、消防、档案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有关专项验收工作,并按照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安排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四、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文件;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等。


  五、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的时间要求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市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六、政府投资项目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已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情况等;工程验收情况报告(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的评价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验收情况报告或备案回执;环保、消防、规划、安全、卫生、水土保持、节排水、节能(民用建筑)等专项验收情况报告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移交凭据;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编制的工程竣工图及编制说明;试运营或投入使用情况报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电子文档或扫描件的形式提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对照批复文件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情况以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安全、卫生、规划、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评价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和项目达到预期建设目标情况;总结项目建设经验,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八、政府投资项目验收通过证明书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验收及各项专项验收工作,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手续完备,试运营情况良好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委托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项目验收的,由受委托单位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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